庭审焦点
手机购票短信能不能视为有效客票?
罗某认为,12306网站发送到自己手机上的购票信息,能证明他已经购票。
对此,铁路部门表示,罗某出示的购票信息仅是旅客购票的通知,且可复制、可编辑、可转发,不能代替有效客票。而根据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目前的技术条件,还无法对每一张车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也无法判明丢失的车票是否已被使用。铁路部门已通过12306网站告知了相关注意事项,罗某经常通过火车出行,对此应当知晓。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提供的手机短信不是有效客票。在乘客与铁路部门的承运合同成立后、检票上车前,旅客可以通过退票、改签等手续对合同进行解除或变更,退票的旅客丧失原有客票,改签的旅客取得新客票,而手机中保存的信息却不会变化。因此,手机短信仅具有证据的作用,仅能证明曾经购买过客票。手机短信反映的只是合同成立时的状态,与合同生效时的状态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拥有手机短信不必然表明旅客享有该短信记载的客票权利。
不能出示有效客票
乘客是否违约?
罗某说,他已足额支付了车费,履行了合同义务,车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而非唯一凭证。铁路部门以乘客丢失车票为由免除自己的义务并加重乘客的负担,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铁路部门则称,乘客通过互联网购票,在换取纸质车票后,纸质车票就是唯一的有效凭证,以票为据也是客运行业的交易惯例。
法院认为,铁路法第十四条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客票,对无票乘车或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另外,法院表示,本案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并非侵权责任纠纷,罗某所称的因受铁路方怀疑而遭受的精神不适,也不是侵权责任法上所称的严重精神损害,不符合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因此,对罗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