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电视台根据周娟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结合记者实地采访,制作播出了关于周娟被不雅照威胁的节目。李杰否认新闻报道中画面显现的不雅照是其所拍,也没有转发、传播。周娟也不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照片系李杰拍摄,周娟在报道中使用“流氓地痞”、“诈骗犯”、“强奸”等词语对李杰人身进行攻击、侮辱,确有损害李杰声誉的故意。新闻播出后,特别是网络及报纸转载后,对李杰的名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构成名誉损害的事实。而周娟没有证据证明李杰转发、传播了不雅照。对此,一审法院判决周娟赔偿李杰精神抚慰金2万元。
周娟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依旧坚持自己被李杰以不雅照威胁,而自己在找李杰理论时,李杰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她才找新闻媒体反映情况,希望李杰删除照片,并对李杰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周娟诉请海口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她的诉讼请求。李杰否认偷拍照片、传播不雅照,并称两人已同居,不存在强奸的事。但周娟通过媒体说其强奸等,对其及家人产生了重大影响,损害了其名誉。
海口中院认为,本案中,有关媒体根据周娟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播出新闻,周娟在采访中称李杰系“流氓地痞”、“诈骗犯”、“强奸”等,却没有证据证实该事实的存在,原审法院认为周娟的行为是对李杰人身进行攻击和侮辱,并无不当。在该新闻播出后,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确已对李杰的名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周娟的行为已构成了侵害李杰的名誉权。据此,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