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诉称,被告对外宣传的胎盘亚全能干细胞和胎盘造血干细胞,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是不能运用于临床的。
原告代理人还指出,目前浙江省只有唯一一家经批准设立、具有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业务职业许可的干细胞库——浙江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而被告自设立为浙江亚全能干细胞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由此,被告既不具备造血干细胞制备、存储业务的执业许可,也不能提供适用于临床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
此外,原告代理人还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在其宣传广告资料及工作人员介绍中都明确了存储的干细胞可以治愈儿子小斌的疾病,才使得原告决定签订协议,但后期因迟迟不能提供适合临床应用的干细胞给原告,最终造成儿子延误最佳治疗时间、不治身亡。
想起英年早逝的儿子,原告席上的夫妇二人潸然泪下,情绪颇为激动。妻子痛哭道:“如果知道胎盘干细胞没法治愈我儿子的病,我根本不需要这么大年纪再冒着生命危险怀孕生子,我们也可以早点去定肾源救儿子,不至于耽误了儿子的病情。”
被告代理人辩称: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内容,我们本身不提供治疗。双方签订协议中只是约定“被告为原告女儿提供储存胎盘干细胞等服务”,并非原告所说的因被告宣传干细胞可以治愈其儿子的疾病才签的协议。且原告是经过比较和筛选之后,才选择了与被告公司签订协议,所以该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被告代理人解释说,合同约定要取回干细胞应当提前一个月申请,并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证明。在原告提出取回干细胞申请后,公司也及时给予了答复,并一直在积极地为原告方寻找有资质的医院,只是目前胎盘干细胞的临床应用主要存在于一些部队医院中,这类有资质的医院比较难联系到。
另外,被告代理人指出,2012年至2014年间,原告儿子一直在各大医院就医诊治,不存在因被告而延误治疗时机的情形,且根据医院死亡记录的死亡原因,原告儿子因尿毒症、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联系。
针对原告提出的虚假宣传问题,被告代理人解释说,该公司在宣传资料中所称的关于胎盘干细胞的知识点及相关的治疗方法在百度中均可搜索到,并没有夸大宣传。
最后,被告代理人表示,胎盘干细胞疗法在国内尚属新兴的医学技术,希望大家在面对一个新生事物时可以持一种接受的态度。
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鄞州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