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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庭上,面对许燕的诉求,静安区民政局辩称,许燕与王敏登记结婚时,许是被轮椅推进来的,当时婚姻登记员提醒可改日再来办理,但许燕与王敏异口同声说:“今日是他俩选好有纪念意义的日子,不能改变的。”事后还在登记员指导下拍了合影照,填写了“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因许燕称摔跤之故无法书写,要求按指纹代替签名。婚姻登记员看她确实无法书写自己名字,才同意让她按指纹,这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整个过程中,婚姻登记员问到两人个人情况及结婚意愿,许燕都能准确回答,条理清晰。民政局认为,二人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符合实质和形式要件,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许燕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