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处理宠物纠纷最主要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动物伤人,我国民法采取的是危险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这是由动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潜在危险性决定的,即只要发生损害,这种损害与饲养动物的伤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无论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他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受害人自己过错,例如受害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饲养动物而造成自身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不承担责任。第三人导致的损害,将由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为此,法官提醒道:宠物主人应注意训练宠物狗的生活习性,避免宠物狗外出时引发的撕咬冲突,建议饲养比较温驯的品种。遇到冲突后双方应相互理解,冷静沟通,避免将矛盾升级。切莫小看一条狗链子对宠物狗的有效羁束,不仅能使饲养者免于财产损失,更可以使他人免受人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