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贤、朱某波、卢某明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潘某贤和朱某波经密谋报复,指使卢某明使用泼硫酸的方法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检方指控三人犯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对于潘某贤和朱某波互相指认是受对方指使实施犯罪的问题,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配合,相互依赖,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潘某贤和朱某波两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卢某明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宣判后,朱某波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当庭提出上诉,而潘某贤及卢某明则表示保留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