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常打孩子,还对孩子进行体罚,女儿从心里害怕张某,小时候只要张某看女儿一眼,女儿就不敢闹了。女儿曾跟母亲说:“妈妈有事情我也不跟你说了,说了我爸爸就对我更不好了。”
女儿最终在母亲的陪同下向警方报案。当晚,张某被警方抓获。据家人反映,张某没有精神病史,但性格偏执,偏激得有些病态,他想做的事就一定要做,总认为别人都很世俗,只有自己不世俗。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证实,张某实施违法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据悉,案件审理期间,张某翻供,否认与女儿发生过性关系,称被女儿陷害。法院查明,被害人的陈述能够直接证实其家庭情况及遭到张某多次奸淫的事实,张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认其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后期翻供,但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张某所称其系受到被害人陷害的辩解违背常理。
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综合在案证据进行分析,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可信性,认定张某的强奸事实成立。
法院认为,考虑到张某对女儿实施性侵害的时间长达近十年之久,且部分犯罪行为系奸淫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市二中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