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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街头广告似“午夜凶铃”装鬼吓人使人致死怎么判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特征有:(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是吓死人是可以预见到的。
如果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就是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
关键看这个人的主观是怎样的,能不能预见到会吓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