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院一审认定,程某与前妻夫妻关系不好,长期积累矛盾。2014年12月9日下午5时,两人在凤翔县婚姻登记处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程某挡住前妻不让其走,并声称要将她杀死,前妻来到婚姻登记处对面一家面皮店内躲避,程某追至面皮店内,先用自己事先从家里携带的菜刀在前妻的头部和脸部乱砍,将前妻砍倒在地后,发现从家中带来的菜刀刀刃已经崩坏,但前妻还在地上动时,又在面皮店的操作台上拿了一把菜刀继续砍杀,直至前妻不动后,程某逃离现场,到凤翔县公安局投案。经法医鉴定,程某前妻面部遭受锐器作用致皮肤裂创属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程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在和前妻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心生怨恨,持菜刀砍杀前妻,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此外,法院采信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
今年6月,宝鸡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9年。程某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