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小偷”不构成盗窃罪
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然认为,赵先生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她解释,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并占有他人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要件有4点,分别是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主客观的统一。”徐律师解释,若要认定盗窃罪,除了赵先生的行为具备客观要件外,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没有这一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之统一,则不能构成盗窃罪。
“赵先生的行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拿到杨女士的包后,当即就给了她的丈夫徐先生,其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徐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