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试衣间不雅视频":是否涉淫秽需鉴定

www.yingfu001.com 2015-07-17 13:03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人民网北京7月15日电7月14日晚上,一则试衣间的不雅视频被热传,不雅视频长达一分钟。今日,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博表示,“平安北京”陆续收到网友举报,称网上流传“朝阳区某服装店试衣间不雅视频”。朝阳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介入调查。此视频一经发出,引发大量网友转发和热议。有不少网友怀疑是品牌营销,也有网友猜测是当事人自己发布。那么,传播北京试衣间不雅视频是否涉犯罪?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针对这些问题,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蓉和德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法宝律师接受了记者采访。

  由于视频被大量传播,那么,传播不雅视频是否涉犯罪?对此,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蓉表示,7月14日网上流传的试衣间不雅视频,已经在相当范围内得到了传播,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这段视频已经符合了“淫秽物品”定义中“露骨宣扬色情”的要件。但其最终是否构成“淫秽物品”,还需由公安机关进行鉴定。

  许蓉认为,视频中男女当事人的行为,从道德上说,肯定是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服装店本身应属于公共场所的一部分,但是比较特殊的是,试衣间是一个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试衣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还存在争议。如果该二人只是出于满足自身“特殊需求”的角度出发,做出了不雅视频中的行为,没有影响到其他人。从法律上来说,还构不成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可一旦其制作的不雅视频被传到网上,不管是制作者上传还是由他人上传的,都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很显然,这段视频的传播范围已经超过了“三百或六百人次以上”的追诉标准,传播范围相当广泛,根据《刑法》的规定,已达到可立案追诉的标准,有可能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法宝律师认为,如果是网站的经营者或者是管理人员想要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和关注度而传播“淫秽物品”,那么,属于营利目的的一种则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相关新闻
  • 征稿启事 | 合作伙伴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网址导航 | 虞凌云
  • 赢富财经网:www.yingfu001.com 简易域名:简易域名 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Copyright©2008-2022 沪ICP备10023616号-1
  • 赢富财经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免责声明,风险自负。广告商的言论和行为与赢富财经网无关,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 特别提示:赢富财经网不作任何“加入会员、承诺收益、利润分成”以及其他非法操作方式进行非法的理财服务。
  • 您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联系我们
  • 上海网警网络110工商备案360安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