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醉酒严重,在北京某酒店大楼内坠落身亡。家属认为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起诉索赔45万余元。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事故30%的责任,赔偿张某31万余元。
刘某妻子张某诉称,2014年2月16日17时50分,刘某入住该酒店8403房间,两天后,刘某坠落该酒店楼南侧身亡。张某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四成责任。
庭审中,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辩称,刘某死亡系因其个人过错导致,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刘某入住酒店的第二天凌晨,从其所住房间窗口坠下,当天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尸检,从刘某的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4.7mg/100mL。
酒店保安陈某证言称,事发当天其值夜班,凌晨2时许,其到餐厅吃饭时,听到有人大喊,其往窗外看,什么都没看到,就没在意。凌晨5时许,其到餐厅摆餐具,又听到窗外有哼哼声,再次打开窗户发现墙根趴着一个人。事后其发现该人像是四楼的客人,上楼后发现8403房间房门大开还亮着灯。
在庭审过程中,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称,酒店晚上有保安巡视,但只是巡视酒店内部,不负责酒店外部。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因醉酒导致高空坠亡,其自身对其死亡具有较大的过错,但酒店保安在发现异常情况时未认真查看,且酒店在夜间巡视过程中亦未发现刘某所住房间的异常情况,故该酒店对刘某的死亡亦存在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