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被告称未发生碰撞
各被告均答辩称自己的车辆未与死者发生碰撞,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银灰色三厢车车主陶某在庭审中陈述称,他的车速很慢,听到车上的朋友说前面有人,就踩了刹车左右看路,但未看到人。停车后,伸长脖子张望也只看到衣服,没有看到人。当法官询问在没有看到人的情况下,为什么不直行通过而停车时,陶某未能说明原因。当被询问车子离人那么近的距离,为什么没有下车查看时,陶某解释因当时朋友说没有碰到,而且另外还有朋友在家等他,所以离开了。后朋友又说有点血迹,这才报警。
法院判决
基于“高度盖然性”标准
确定一被告与死者发生碰撞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被告方的5辆车是否与阿峰发生碰撞,与阿峰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法院综合分析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后认为,被告之一的陶某与死者发生碰撞具有高度盖然性,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事故路段经过人员及报警人员陈述,阿峰所躺的位置原无血迹,事故发生后现场地面有大量血迹;阿峰身体左侧原有一个竖着的玻璃酒瓶,事故后该酒瓶瓶底破碎位于死者右前方7.8米的路段。
当晚分别于11:08:30及11:08:35经过的两位车主均表示,他们经过时未发现地上有血迹,却都看到死者身体左侧有酒瓶,而另两位目击证人在陶某驾驶的银灰色三厢车开走后均看到地上有血迹,但未看到酒瓶,故可以认定是交通事故致阿峰流血死亡及酒瓶破损,从而确认肇事车辆经过事故地点的时间段;
第二,根据原告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确认从当晚11:08:35至目击证人发现被告陶某车辆的这段时间,未有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自西向东经过事发路段,可以确认肇事车辆在被告方的5辆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