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被告人范某表示自愿认罪。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烧女友的租房?”
范某:“当时就是一时气愤,心里怨恨。”
公诉人:“着火以后你为什么要拍照发给吴某?”
范某:“我就是想吓唬吓唬她。”
公诉人:“你当时看到衣服着火后怎么没有扑灭?”
范某:“当时也没多想,烧了就烧了呗。”
公诉人:“为什么你的卡里打进2万元?”
范某:“吴某给我的分手费。刚开始吴某自己说给我15000元,后来我说我在她身上花了这么多钱,就给我2万吧,也不差这5000元,吴某也同意了。”
公诉人:“那你把这2万元花到哪里去了?”
范某:“我买了一辆摩托车,准备开回老家去。后来在江苏被公安抓到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具了手机短信截图、汇款单、被告人范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范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某的家人在庭前已经凑了3万元赔偿给吴某的房东,且已经取得了房东的谅解。”辩护人说道,并当庭出示了房东的谅解书及收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范某系初犯,且是因为失恋一念之差放了火,并不是蓄意的,另外,他现在也很后悔,因此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我因为一时冲动放了火,犯了罪,我知道错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庭审最后,范某说。
法院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