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界首市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小秀自初中二年级辍学,结交社会不良人员,一时贪图享乐,尚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是其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案发后,在小秀父母、法官的教育及学校的大力配合下,小秀又重回校园,有悔悟表现,且小秀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法院判决被告人阿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小秀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
直到被判刑,小秀和家人也没意识到小秀触犯了刑法,犯了强奸罪。
对此,界首市法院法官解释说,我国强奸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但有以下情况时女性可成为强奸罪主体:女性教唆、帮助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本案中,小秀帮助阿松想方设法侵害老同学,构成了强奸罪中的帮助犯,因此也被判定为“强奸罪”。
上述法官建议,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同时,多关注未成年人尤其是辍学未成年人的行踪和心理变化,及早发现偏离轨道的行为,杜绝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