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红和丈夫邱军在肥西做建筑起家。 2007年两人离异,次年复婚。 2009年开始,邱军先后向10余人借债800余万元,后断断续续还本付息300余万。2010年左右,邱军资金链断裂,加上利息,此时,邱军负债共计超过600万元,因此多次被债主告上法庭。
在债权人的诉请中,均认为高红与邱军在事发时是夫妻关系,所有欠债应为两人共同债务。如今邱军无力偿还,其妻应该替丈夫还钱。高红则辩称,其与丈夫早已感情破裂,只是为了孩子上学才复婚。后她和丈夫并不一同生活,丈夫也很少将赚来的钱用作家庭生活。因此,希望法院认定这些债务由邱军一力承担。但法院经审查认为,邱军曾多次向高红账户汇入大笔资金,虽然后很快转走,但高红应对债务知情。遂判决高红对这些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因为类似案件的出现,有人感叹“女人命苦”,甚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条款提出质疑。昨日瑶海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此发表了观点。
该负责人认为,共同债务,也是有理由的。“一些人在借了大额债务后,无力偿还,就通过离婚将自家的财产全部转移到妻子名下,甚至一些借来的钱也转到妻子银行卡里,如果不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概念,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他同时表示,并非所有的债务均会由夫妻共同承担,“如果一方能够举证,这些借款与己无关,同时自己也未享受到利益,就可以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