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男孩24楼扔砖头砸死过路女子:男孩吓坏逃离现场

www.yingfu001.com 2014-09-13 14:45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2名男孩24楼扔砖头砸死过路女子:男孩吓坏逃离现场

两个孩子就是在这幢楼的楼顶往楼下扔东西。

  2014年6月8日下午5点钟左右,江阴市璜土镇桃花源小区的一幢24层的高楼前,一名22岁的女子被从顶楼扔下的砖块击中头部,当场死亡。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闯下如此弥天大祸的竟然是两名8岁的贪玩男孩。悲痛的死者家属将两个小孩及其监护人,还有小区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相关费用70余万元。昨日记者获悉,江阴法院临港开发区法庭日前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将于近期宣判。

  昨天下午,扬子晚报记者赶往事发地江阴璜土镇桃花源小区,小区前面基本上都是高层建筑,后面是一大排别墅区。事发高层住宅位于小区刚进大门的第一排高层中。记者经过几番询问,找到了位于别墅区里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在联系了经理之后告诉记者,经理在外有事,无法接受采访,一切按照律师说法为准。附近的居民还记得几个月前发生在这里的悲剧,一位女士告诉记者,太可惜了,那么年轻的女孩,刚办过喜酒,就遭此横祸。

  不幸身亡的女子王芳是安徽人,在江阴一家纺织厂务工,事发前两个月,刚刚办过喜酒(未领证)。当天下午,她和女同事一起相约去外面洗澡,女同事骑电动车,王芳就坐在电动车的后面。谁知道路过该小区时,在那幢24层住宅楼顶天台玩耍的孩子扔下的砖块不偏不倚砸在了王芳头上。

  记者在江阴法院临港开发区法庭看到了物业提供的当天的录像,录像虽然比较模糊,但还是可以看得出砖块砸中王芳的全过程。记者注意到,当时两个女孩骑着一辆电动车沿着高楼前面的道路行驶,在正要拐弯处,突然坐在电动车后排的王芳从车上倒了下来,再也没有移动。王芳随后被紧急送往最近的璜土镇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江阴公安局法医对尸体检验意见书写着:女子……全颅裂解变形,顶、枕骨粉碎性骨折。

  记者了解到,这起悲剧的两位抛砖当事人小明和小亮都是江阴一所小学二年级的学生,还是同班同学。小明的爸爸在桃花源小区开超市。

  6月8日下午,小亮和其他三位女同学一起相约去找小明玩,大概3点钟左右进入小区。5个孩子刚开始在一起滑滑梯,做些娱乐活动,后来几个人一起进入一幢高层,在楼梯间跳舞,玩耍。之后,两个男孩相约去高楼顶层,这样可以看到远处的风景,女孩子们则不愿去。

  小明和小亮先是爬到一幢楼的顶层,发现楼道通往天台的门上了锁,就又去爬另一幢高层。这一次,两个孩子顺利进入了24层楼的天台。

  在天台看了一会风景后,两个无聊的孩子看到天台上堆放着一些杂物,动起了往下扔东西的脑筋。在天台的两三个小时里,他们用矿泉水倒在烂棉花上,把加了重量的棉花甩到楼下,接着又将矿泉水瓶,木棍、瓶盖、易拉罐、石子、碎砖头等依次往楼下扔。

  犯事后,两个孩子吓坏了,没敢乘电梯下楼,而是从楼顶走楼梯下来。两人走出楼梯时,还看到了躺在地上的王芳,以及小区里出来围观的居民。他俩没敢把自己扔东西的事情告诉任何人,玩了一会后,各自回家。回家后,两个孩子都没敢向父母提当天下午发生的事情,晚上吃完饭就睡觉了,直到晚上11点左右,江阴璜土派出所的警察找上门来,家长才知道孩子闯祸了。原来小区监控记录下了两个孩子的行动轨迹。

  两个孩子在派出所交代了事情发展的经过,小亮笔录中说是自己丢下的“石头”砸中了死者。

  在日前的庭审中,原告(死者家属)要求被告方(两名小孩小明和小亮,以及他们的父母和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相关费用753800元。不过庭审当天,该案没有宣判。据悉,近期法庭将作出判决。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卫生负有管理责任,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没有及时清理小区公共部位的砖块等杂物,物业公司的过错给两名孩子实施共同危险行为提供了方便。

  原告方认为,是两个孩子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两个孩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和教育义务,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小亮的父亲在庭审中始终坚称,孩子应该是受到其他玩伴的诱导,才会做出如此荒唐的行为。

  小亮代理律师刘伏洲说,两个孩子不是小区内的住户,随意进入小区两三个小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在扔东西,物业公司没有发现;楼顶上的砖块、垃圾应该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这一方面物业是非常欠缺的,没有尽到对小区内设施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第一时间监控发现孩子有扔东西的行为,那么悲剧可能就能避免。

  被告小明一方认为,公安的笔录已经证明不是小明扔的石头砸中了死者,本案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自己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人,小明的行为与王芳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能够确认本案应当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自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更不用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而物业公司在陈述中认为自己不是侵权的实施人,另外,在事情的发生过程中,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自己也不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告小明的爸爸在小区经营超市,有商业用房,也是小区业主,孩子可以正常进入小区,不存在物业的监管,案件侵权的地点是在房屋的顶层,从物业讲是消防通道,不能锁,也没有监控设备。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根据物业条例,没有发现存在隐患,自己是按照法律规定以及物业合同履行义务。楼顶上堆放砖头是为了方便住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以及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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