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渭南讯 渭南市原人大代表、渭南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个体私营)董事长张志宏嫖宿幼女案,经渭南中院二审不公开审理后,于4月24日作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终审裁定:张志宏的行为已构成嫖宿幼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本案其他4名上诉人也被分
别判处6年、5年、5年、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现年54岁的张志宏,为原渭南市第四届人大代表、渭南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其1992年以3万元创办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后发展至拥有4个4S店、一所汽车职业技术学校和一家汽车施救维修服务公司等6个经济实体,固定资产近亿元,拥有职工数百人。
2013年,渭南警方在侦办一起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件过程中发现,2013年5月25日,经刘某某、马某某介绍,又通过雷某、杨某某联系,时为市人大代表的张志宏在临渭区某宾馆,与渭南市经开区某中学初二女生柳静(化名)发生性关系。
同年8月16日,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停止张志宏的渭南市人大代表职务。8月17日,张志宏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拘。
据知情人透露,事发时,柳静刚过13岁生日。
今年1月9日,临渭区法院不公开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历时5个小时。一审法院随后对被告人张志宏和本案其他5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张志宏和其他4名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渭南中院,另一被告人刘某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