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离世后留下两份不同遗嘱 两个儿子对簿公堂

www.yingfu001.com 2014-04-06 00:01 中国新闻网我要评论

  

  在颍上县某镇,张某是一位很受大家尊敬的老人,膝下共有两男三女。1989年,张某夫妇自建了一处房子,带有楼房和院落。

  正是因为这处房产,在老人去世后,他们的两个儿子对簿公堂。近日,颍上县法院成功调解这一纠纷。

  张某夫妇共生了五个孩子,两男三女。1989年,张某夫妇在颍上县某镇自建了一处房子。几年后,因妻子去世,张某再婚。在此期间,张某的大儿子张老大一直在这处自建房里做小生意,二儿子张老二接父亲的班,在某单位工作。

  2012年2月19日,张某去世,他的三个女儿和再婚妻子都放弃了继承权,而两个儿子却各自拿着一份遗嘱,都说房子是自己的。

  原来,2011年10月15日,张某考虑到大儿子没有工作,又需要在房子里做生意,于是立下遗嘱,将房产给大儿子继承。同年10月19日,张某改变了主意,又立了一份遗嘱,说2011年10月15日立的遗嘱无效,将房产交给二儿子继承,存款及抚恤金由两个儿子平分。

  为了得到房子,张老二将哥哥告上了法庭。

  张老二说,父亲生前立有遗嘱,说明其死后房子由他继承,但哥哥和嫂子在房子里住着不愿搬出来,多次协商无果,所以才起诉。

  而张老大认为,父亲生前于2011年10月15日立有遗嘱,明确说房产由他继承,张老二提供的父亲在当年10月19日所写的遗嘱不真实。

  张老大分析说,父亲于2011年10月15日立有遗嘱,明确将该房屋给他,而几天之后,怎么会给张老二另立一份遗嘱?这应是张老二事先草拟好逼迫父亲所写的。另外,父亲平时签名都用“张某某”,而张老二提供的遗嘱签名是“张某”,说明该签名不是父亲的亲笔签名。再说,父亲生前曾立有多份遗嘱,但都是用“遗书”而非用“遗嘱”,这也说明原告提供的“遗嘱”不真实。更重要的是,房子是父母生前所建,母亲的那份财产,父亲无权处分,所以张老二提供的遗嘱无效。

  诉讼中,张老大申请对后一份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但由于两份遗嘱所用的书写工具不同,一个是用硬笔书写,一个是用软笔书写,司法鉴定部门无法鉴定,所以被退回。

  但张老大和张老二的舅舅和姨表弟证实,立遗嘱的时候,他们都在场,遗嘱确实是张某所立。

  张家兄弟所争议的房产,经评估价值约为17万元。张某去世后,存款及抚恤金约1.7万元。

  颍上县法院审理认为,张老二提交的“遗嘱”部分无效,张老大提交的“遗嘱”无效。张某自建的房子,张老二享有六分之五的产权,张老大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

  张老二不服法院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又转到颍上县法院重审。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建议协调解决。

  最终,兄弟俩自愿达成协议:张某所留房产归张老大所有,但张老大给付张老二约13万元,另外存款及抚恤金1.7万元归张老二所有。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缠。

  遗嘱继承是指立遗嘱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待自己死后,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此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确认无效,但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部分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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